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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本会名称:江苏省国有企业发展改革研究会(Institute of Development and Reform for State-owned Enterprises in Jiangsu,缩写为JSIDRSOE)。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学术性、非盈利社团组织,由江苏省致力于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的国有企业、国资监管部门或个人自愿组成。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强做优国有企业问题研究”的重点课题,构建全省国有企业和国资监管机构的理论研究平台、培训工作平台、信息交流合作平台,使研究会成为全省国资监管工作的重要补充力量,推动国有企业进一步加快改革发展步伐,努力为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作出更大贡献。
           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照章程开展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以下简称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有关国有企业发展改革专题研讨和专题讲座;
           (二)接受省国资委委托,对国资监管和国企发展改革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调研,提出工作建议;
           (三)根据需要,开展调研工作或组织专题研究,为企业发展提供服务;
           (四)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培训工作,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国资监管能力;        (五)组织编辑会刊,宣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交流国有企业发展改革的经验,探索国有企业科学发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新途径;        (六)以多种方式加强省内国有企业之间的沟通和交流;        (七)推动会员单位带头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更好地承担国有企业责任,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第三章 会员
  •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为全省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个人会员为从事国有企业发展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愿意履行本会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有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会的章程及有关规定;
           (七)按时参加本会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未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单位会员代表不作为个人会员,因工作调整由会员单位向常务理事会申请变更。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提前或延期换届,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推动实现本会宗旨,主持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6月11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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