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委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委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信息。上述信息正式公开前,必须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自行公开。信息公开内容涉及重要问题、多个处室的,须向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汇报,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按要求进行公开。
第四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信息的内容、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第五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 审核的程序:
(一)工作人员拟定信息公开内容。
(二)本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签发。
(三)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委保密委员会审定。
(四)对重要信息的发布,须报委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志审批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 各处室在印发正式公文时,应对该文件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进行明确,实行同步审批。
第八条 对因审核不严导致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露国家秘密、产生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