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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 推进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 推进国有

                          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对于加快培育和重构更具活力和效益的微观市场主体,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动社会财富创造,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要区分“已混合”、“宜混合”等不同情况,对通过实行股份制、上市等途径已经实行混合所有制的国有企业,要进一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对于适宜继续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坚持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坚持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成熟一个推进一个。

  要区分商业类、公益类不同类型。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原则上都要实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或各类非国有资本,国有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也可以参股。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要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公益类国有企业,可以采取国有独资形式,具备条件的可以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励非国有企业参与经营。

  要区分集团公司、子公司不同层级。集团公司层面,在国家有明确规定的特定领域,坚持国有控股;在其他领域,鼓励通过整体上市、并购重组、发行可转债等方式,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逐步调整国有股权比例。子公司层面,以研发创新、生产服务等实体企业为重点,引入非国有资本,加快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合理限定法人层级,有效压缩管理层级。

鼓励非国有资本通过证券市场、产权市场等平台,以出资入股、股权收购、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重组、改制上市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增资扩股。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可以以货币方式出资,也可以以实物、股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建立健全非国有资本退出的机制和渠道,制定并完善各类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在资产评估、产权置换、土地使用、职工安置及社会保障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保障各类资本可以自由进入,无障碍退出。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既要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也要鼓励国有资本以多种方式入股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入股非国有企业,必须立足于企业自愿这个基本前提,国有资本入不入股,入多少股,都要与非国有企业平等协商后确定。国有资本可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重组等多种方式,与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发展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的联营、协作和一体化运营,扩大国有资本延伸范围,增强和放大国有资本功能。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对于社会各方面十分关注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要坚持试点先行,在取得经验基础上稳妥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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